天災、事變、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通報

如因天災、事變、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,應依規定進行通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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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登入帳號以進行申報。

服務流程

1

填寫通報資料

確實於系統上繕打各項資料。

2

查詢通報案件及處理進度

可於已申報清單裡查詢通報資料及本局處理情形。

3

審核通報案件並回復

系統受理案件後,由業務單位進行依規定審核並回復結果。

更多說明

一、為推動即時線上通報系統,可於本系統進行通報,無須另以紙本或傳真進行通報,確認送出案件後,即完成通報作業,另可查詢歷次通報情形。
二、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,應於開始延長工作時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三、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假期,當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。並應於事後24小時內,詳述理由,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
四、法令參考:
(一)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:「依第32條第4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。」
(二)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:「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」
(三)勞動基準法第40條:「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,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。但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。前項停止勞工假期,應於事後24小時內,詳述理由,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」

常見問答

  • 颱風停止上班期間,輪值人員出勤之待遇,是否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疑義 ?
  • 如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,要求勞工加班,工資該如何給付?是否需給事後休息?
  • 如部分工時勞工排定工作天數,每7日都不超過5日者,例假、休息日未出勤者,雇主是否應給工資?

洽詢單位

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基準科

1999 或 (02) 2720-8889
分機:3327、334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