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量解僱計畫通報

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,應於符合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,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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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流程

1

大量解僱通報

填報大量解僱計畫書資料。

2

送出大量解僱計畫書

確認大量解僱計畫書資料無誤後,送出通報資料。

更多說明

一、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,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,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、或因併購、改組而解僱勞工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:
(一)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,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。
(二)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,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。
(三)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,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。
(四)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,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80人。
(五)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。
※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,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。
二、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,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,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,並公告揭示(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)。

常見問答

  • 何時需辦理大量解僱勞工通報?有罰則嗎?

洽詢單位

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就業安全科

1999 或 (02) 2720-8889
分機:7030、7038、7048